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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本社规章制度

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海南教育期刊社 发布时间:2019-03-26

       为了严明工作纪律,加强作息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有关单位请假与考勤制度的规定等,结合期刊社实际,制定本规定。

 

考勤管理制度

一、工作日

期刊社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为休息日。

二、工作日上班时间

上班时间:早上8:00-11:30,14:30-17:30为上班时间。

(一)办公室、财务室、后勤、发行等部门严格按照上班时间执行。

(二)采编部门上午上班时间可适当延后,但不应超过8:30分到岗。

(三)社级管理人员上班时间可相对灵活安排。

三、考勤管理规定

(一)考勤结果作为绩效考核和工资发放依据之一,各部门考勤表每月20日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对每月21日的考勤进行统计,统计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部计发工资。节假日、休息时间的值班由刊社办公室统一安排,对值班人员给予加班补助。

(二)上班迟到15分钟以内为迟到,提前15分钟以内下班视为早退,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工半日论;因偶发事件迟到超过15分钟以上,经办公室查明属实可准予补办请假,对旷工者,应责成其作出书面检查,并按处罚制度罚款。

(三)上班时间因个人原因外出1-2小时以内的,应请示部门分管领导。上班时间因个人原因外出2-3小时以内的,须告知部门分管领导,再到办公室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方可外出,否则以旷工进行处理。

(四)因公司相关业务及事务外出,如客户拜访、会议、培训、出差等,视为出勤状态。如因公外出无法准时到达公司,须告知部门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人员,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并备注外出事项,否则按照迟到、早退、旷工等相关规定处理。

(五)对于有旷工行为的人员,应及时地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对于旷工违纪行为达到应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解聘标准的人员,分管考勤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根据相应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六)考勤主管人员和考勤工作人员在考勤工作中有失职守,没有对缺勤、旷工人员及时上报,或者瞒报、漏报、迟报考勤统计报表,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考勤工作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同时按照社里规定处理。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1.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超过60分钟或未经准假不上班的。
  2.无故不参加社里或所在部门要求参加的活动、会议,均按旷工论处。活动或会议时间不足前半天的,按半天计算;半天以上的,按1天计算,多日的,逐日计算。
  3.请假期限已满,不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4.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安排,又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到岗工作的。

  5.申请调动,未经批准并办妥手续而擅自离岗的。

(八)旷工期间的工资按照旷工天数扣(停)发相应的日工资的150%,旷工1日起,扣发全勤奖;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的,停发当月全部工资。

(九)根据旷工人员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及其对所犯旷工错误的认识与改正情况,除扣发相应的日工资、全勤奖外,可分别再给予相应的处分。
  1.连续旷工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10个工作日的,年终奖励(绩效工资)减半发放。
  2.连续旷工6~10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10~20个工作日的,不发年终奖励(绩效工资)。
  3.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解除劳动合同,终止聘用劳动关系作辞退处理。

四、出差管理规定

(一)员工出差,应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领导批准;社级副职出差由社长批准;社主要领导出差时应知会办公室,以便联络。不提倡跨部门调遣人员出差,如需要跨部门调遣人员出差,须事先征求员工所属部门负责人意见,安排好工作。

(二)未经批准的出差,不承认出差行为,不予报销出差费用,且按旷工论处。

(三)如事情紧急来不及办理出差手续的,应事先报告部门负责人同意,部门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上报上级领导。出差回来后2天内须补办出差手续。

 

请假管理制度

       员工在正常上班办公时间及刊社所属各单位规定的其他工作和集体活动时间,因故不能上班及参加的,均须办理请假手续。
  一、请假的类别和期限
  (一)病假。凡经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确诊,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必须离岗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
  (二)事假。凡因有私事不得不在办公或规定的集体活动时间办理的,可以请事假。
  (三)婚假。员工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年度内可以请婚假,一般准假5天。
  (四)丧假。员工因其配偶、直系亲属和配偶的父母丧事,可以请丧假。省内的假期不超过5天,省外的不超过10天。
  (五)探亲假。员工探亲假按国家规定执行(期刊社放寒暑假的,探亲时间应在假期进行,不再享受探亲假)。
  (六)产假。凭医院证明按国家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凡因工负伤,经省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县级医院以上)诊断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给予工伤假,假期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假期时间计算方法
       假期时间自离岗(离社)之日算起,病假、产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婚假、事假、丧假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三、请假期间的待遇。

(一)病假。

1.当月病假3天以内的,工资照发;4天以上的,病假日工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计发,扣除当月全勤奖,;年终绩效工资相应扣发。

2.全年累计病假超过1个月未超过3个月的,病休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3.病假连续超过3个月的,刊社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法律规定处理。
  (二)事假。当月事假2天内,工资照发;当月事假3天以上,扣发所有事假日日工资(日工资=当月工资÷当月工作日),扣除当月全勤奖(绩效工资)。事假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除扣发事假日工资、当月全勤奖外,年终奖(绩效工资)减半发放;超过30天的,扣发事假日工资、当月全勤奖及年终奖(绩效工资)。
  (三)婚假、丧假。假期工资全额发放,如超过规定的时间,但履行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的,按事假规定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工伤假。

1.工伤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由工伤保险机构指定医院诊断确定;伤势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超过12个月。

2.治疗期在12个月内,工资全额发放;治疗期12个月以上的重伤及伤残从国家规定。

   (五)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期间只发月基本工资。
  三、请假、销假手续
  (一)员工请假,均应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交待工作后方可离岗。

  (二)中层以上人员请假,须报分管领导审核,社主要领导批准;其他人员请假,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3天以内由部门领导审核报分管领导审批,4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社长审批;产假、婚假、丧假由分管领导审核,社主要领导审批;特殊情况不能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三)请病假、工伤假、产假须提供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方可准假。离开海口在外地期间因突发疾病或负伤请病假,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伤病状况缓解后应及时返回到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复诊,补充提供复诊的诊断证明。请婚假须提供请假者本人结婚证经审核后,方可准假。其他情况请假的,如在审批时认为确有必要,可以要求请假者提供说明请假理由的佐证材料,请假者应当提供,否则不予准假。
  (四)请假须写请假条说明请假原由,须附上有关佐证材料的要附上,经部门批准及领导签批方可准假。因特殊紧急情况口头请假的,须及时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条由办公室妥善保管备查。
  (五)请假期满,应按时办理销假手续,上班工作。销假执行向谁请假向谁销假。请假期满,因故还不能上班者,可以申请续假,未经批准续假者,按旷工处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