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周燕 来源:海南教育期刊社 发布时间:2019-03-26
为加强单位人事管理,规范单位招聘、入职、转正、试用、离职工作流程,以及对人员补充、内部调动、晋升、考勤、处罚等工作内容进行规范化管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择优录用,任人唯贤,竞争上岗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坚持德、能、勤、绩综合考虑,适合岗位需求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员工”,系指本社所有在岗在职人员,包括正式聘用职工和临时聘用员工。
第四条 人员聘任执行国家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聘用、试用
第五条 公司的招聘形式为社会公开招聘及内部招聘两种。招聘人才既看学历、资历,更注重个人品格、实际经验和工作成绩。
第六条 期刊社领导班子成员系指社长、总编辑、副社长、副总编辑。期刊社社长、总编辑由期刊主管主办单位任命,副社长、副总编辑由期刊社社长提名,报学校资产管理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任命。
期刊社中层管理人员编辑部主任、市场部主任、办公室主任、财务部门负责人等人员的聘任由期刊社社长提名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由社长任命,向学校资产管理公司报备;其他人员的聘用、提拔经期刊社社长提名后经社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由社长聘用。
第七条 试用。新聘用人员须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新进员工的试用,由所在部门负责管理,分管领导监督。新进员工向所在部门报到,并以报到的日期作为起薪日。
第八条 员工在试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单位可随时停止试用,且不给予任何遣散费或补助。
1.严重违反单位规定的;
2.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
3.发现进入本单位前曾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4.在招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5.发现患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者;
6.其他可终止试用的情况。
第九条 转正。试用期满后1周内,由员工提出转正申请,部门负责人就其在试用期间的岗位胜任情况、工作态度等德、能、勤、绩各方面作出鉴定,分管领导审核后签署是否录用意见,报社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考核、奖惩、异动
第十条 员工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年终考核,考核是工作人员晋升、聘用(任)、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收入待遇的重要依据。员工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期刊社的奖励包括:经济奖励、行政奖励和荣誉奖励等。期刊社的惩罚包括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具体奖惩措施参照期刊社相关制度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员工的异动,主要指部门正副职及以下的员工调动、晋升、降职。
第四章 员工辞职和辞退制度
第十三条 员工辞职
(一)员工辞职需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凡未按规定提前三十天递交书面辞职申请而要求立即解除聘用合同者,公司将不予结算其未发工资。
(二)辞职处理程序
1、员工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并填写《辞职核批表》。
2、在收到《辞职核批表》后五个工作日内,由办公室就辞职原因、对公司的看法与希望等与辞职人谈话。如果员工最终决定辞职,由办公室负责人报部门分管领导,最后经社长签字同意后通知办公室办理离职手续。
3、员工在最后工作日办理交接工作和其他离职手续,并填写《工作交接清单》。
第十四条 员工辞退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论工作、签约时间多长,公司有权辞退员工,对被辞退的员工公司不给予任何补偿。
1、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2、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员工入职时提供虚假个人情况资料;
6、员工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在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在工作业绩上弄虚作假者;
8、连续二年完不成所在岗位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者;
9、连续旷工3天(含3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含5天)者。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辞退,但原则上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
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若不能继续原工作或适应公司安排的其他工作则会被辞退;
2、员工经过培训或重新调整工作岗位后,如果仍然无法胜任工作,将进行相关工作绩效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员工将被解雇;
3、如果公司的经营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员工岗位变得多余,公司会进行岗位调整,不服从岗位调整的员工将被解雇。
(三)员工辞退程序
1、办公室提出辞退请求,填写《解雇人员申报表》,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辞退理由,经社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社长、总经理签字生效。
2、办公室根据解聘原因,与被解聘人就解聘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3、五个工作日内,办公室负责人向被解聘员工出具书面《解聘通知》;被解聘人办理交接手续并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和有关资料。
4、员工离开公司后一月内,办公室办理离职人员社会保险转离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员工无论辞退、辞职,必须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工作交接应由交接双方共同进行,办公室负责监交,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并签字,经确认办妥各项手续,财务部得到办公室的通知后方可结算工资,未完成工作交接并且未经公司批准而不到公司上班者视为自动离职处理,停发工资。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况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员工在职期间死亡的抚恤条件及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本单位的规定。
第五章 员工守则
第十七条 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处处以期刊社利益为重,为期刊社的发展而奋斗。
第十八条 树立服务意识,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九条 具备创新能力,通过培养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使个人素质与期刊社发展保持同步。
第二十条 培养敬业奉献精神,高效率地投入日常工作。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
第二十一条 忠于职守,服从领导,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树立保密意识,保守单位秘密。
第二十三条 树立安全生产意识,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原有聘用人员及新增聘用人员,自颁布之日始执行。
2024年5月22日